内蒙古鑫昱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包头市意利达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内蒙古鑫昱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内0207执888号
申请执行人包头市意利达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包头市青山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内蒙古鑫昱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包头市土右旗萨拉齐镇。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包头市意利达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内蒙古鑫昱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2016)内0207执88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