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鑫昱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白某、***、强某某与内蒙古鑫昱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土默特右旗将军尧镇人民政府诉讼财产保全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内蒙古自治区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内0221执保185号
申请人:白某,男,1983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区团结大街北国际新城。
申请人:***,男,1974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土默特右旗将军尧镇。
申请人:强某某,男,1962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土默特右旗将军尧镇。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林飞,内蒙古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康继春,内蒙古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内蒙古鑫昱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土默特右旗萨拉齐镇交通街。
法定代表人:武国韬,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土默特右旗将军尧镇人民政府,位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土默特右旗将军尧镇。
法定代表人:阮兴俊,该镇镇长。
申请人白某、***、强某某于2019年9月9日向本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对被申请人内蒙古鑫昱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在被申请人土默特右旗将军尧镇人民政府处享有的“十个全覆盖”工程款3326860元予以冻结,同时申请将上述款额汇至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账户中予以暂存;申请人以中国大地财产保全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白某、***、强某某的诉讼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了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内蒙古鑫昱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在被申请人土默特右旗将军尧镇人民政府处享有的“十个全覆盖”工程款3326860元;冻结期限十二个月;上述工程款汇至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在中国农业银行土默特右旗支行账户中予以暂存。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白某、***、强某某负担(诉讼时可列入诉讼请求)。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永清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张秉攀
附:本裁定书所引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任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