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鑫昱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包头市星益暖通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内蒙古鑫昱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包开执字第149号
申请执行人包头市星益暖通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万水泉工业园区(原造纸厂院内)。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冯全虎(又名**),男,1966年7月17日出生,汉族,包头市共青农场职工,住内蒙古自治区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共青农场11队130号。
被执行人内蒙古鑫昱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包头市土右旗萨拉齐镇交通街45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内蒙古自治区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4年8月1日作出的(2014)包开民二初字第16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4月29日向被执行人冯全虎、内蒙古鑫昱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冯全虎、内蒙古鑫昱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冯全虎、内蒙古鑫昱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价值116083元的财产或财产性权益。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