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盛达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包头市盛达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与包头市鹏远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包头市东河区
民事裁定书
(2017)内0202民初309号
原告包头市盛达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占存,系公司董事长。
住所:东河区。
委托代理人***,男,1971年2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包头市青山区。
被告包头市鹏远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住所:东河区。
被告***,男,53岁,汉族,现住包头市。
被告***,男,60岁,汉族,现住包头市,系包头市鹏远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包头市盛达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包头市鹏远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包头市盛达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包头市盛达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包头市盛达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38元,由原告包头市盛达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