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禾伟科技有限公司

杭州禾伟科技有限公司、山东亚信数据科技有限公司技术委托开发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1知民初543号 原告:杭州禾伟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高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亚信数据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俱谦,经理。 原告杭州禾伟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亚信数据科技有限公司技术委托开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3日立案。原告杭州禾伟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明确表示不再交纳诉讼费并自愿申请撤诉,属于明知应当预交案件受理费而仍不预交的情形,应按其撤回起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杭州禾伟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