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瑞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潍坊市瑞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潍坊舜邦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703民初2131号
原告:潍坊市瑞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寒亭区幸福路26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31655634267。
法定代表人:卢海苗,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增福,山东伟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箐华,山东伟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潍坊舜邦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寒亭区寒亭街道东杨家埠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355786843X3。
法定代表人:王佳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兴利,潍坊奎文鼎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潍坊市瑞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昌公司)与被告潍坊舜邦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舜邦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0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瑞昌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其与舜邦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2.判令舜邦公司向其支付工程款5893285.50元并承担相应利息;3.确认其对以上工程款具有优先受偿权;4.判令舜邦公司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担保费等各项费用。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于2012年4月10日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份,双方对龙居家园4号楼、5号楼、6号楼的施工约定了工程期限及价款等事项。原告已按照约定进行了施工,因被告未按照合同约定拨付工程款,导致原告无法继续履行合同。为此,原告提起本案诉讼,望判如所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舜邦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因股东之间的纠纷一直未予确定,现舜邦公司无人可代表舜邦公司参加本案诉讼。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潍坊市瑞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崔乐勇
人民陪审员  雷云俭
人民陪审员  王宝丽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李政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