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瑞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支行、某某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市**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703执恢445号之二
申请人: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00619954003。住所地潍坊市**区益新街655号。
法定代表人姜瑞富,该单位负责人。
被执行人:***,女性,1968年09月14日出生。汉族,住潍坊市**区。
被执行人:***,男性,1951年07月28日出生。汉族,住潍坊市**区。
被执行人:潍坊市振涛塑料制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37535023049。住所地潍坊市**区朱里街道富郭庄路口西侧。
法定代表人***,该单位负责人。
被执行人:潍坊伍洲塑料制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3MA3WYF3N5X。住所地潍坊市**区朱里街道富郭庄路口西侧。
法定代表人孙理建,该单位负责人。
被执行人:潍坊市瑞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31655634267。住所地潍坊市**区幸福路267号。
法定代表人崔新政,该单位负责人。
申请执行人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与被执行人***、***、潍坊市振涛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潍坊伍洲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潍坊市瑞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潍坊市**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寒商初字第104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2年7月20日立案受理,执行案号为(2022)鲁0703执恢455号。
2022年9月19日,本院通过电话通知的方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亦未报告财产状况。
2022年7月22日,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证券、网络资金、不动产、保险、车辆等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潍坊市振涛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潍坊伍洲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潍坊市瑞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证券、网络资金及保险、不动产、车辆等财产信息信息。上述查询情况已反馈申请执行人。经关联案件查询,全市法院涉及***执行案件13件,10件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或终结方式结案;涉及***执行案件7件,6件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或终结方式结案;涉及潍坊市振涛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执行案件9件,6件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或终结方式结案;涉及潍坊市瑞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执行案件23件,17件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或终结方式结案。
2022年8月29日,本院再次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状况,再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本院已对各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活动措施。
2022年9月26日,划拨***银行存款1350.38元,***银行存款187.34元。
2022年9月26日,本院当面约谈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告知本案相关执行情况并要求其再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相关执行措施,表示其已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执行。
本院认为,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保险、证券、网络资金等财产信息;通过线下查询和现场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执行。本案符合终结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4]26号)第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寒商初字第104号民事判决书对被执行人***、***、潍坊市振涛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潍坊伍洲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潍坊市瑞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执行。
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吕宝青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陈 想
书 记 员 吕家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