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792财保226号
申请人:***,女,1974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潍坊市奎文区。
被申请人:潍坊市瑞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寒亭区民主街晨硕大厦**。
法定代表人:卢海苗,经理。
被申请人:潍坊天誉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央子街道固堤场村西首。
法定代表人:于茂之,经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潍坊市瑞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潍坊天誉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12月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98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以出具的保函一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潍坊市瑞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潍坊天誉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98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产(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或查封、扣押、冻结清单)。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孙小玮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冷雪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