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瑞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支行、某某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潍坊市**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703执381号

申请执行人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住所地潍坊市**区益新街655号。

负责人王光春,行长。

被执行人***,女,1968年9月14日生,汉族,住潍坊市**区。

被执行人孙荣祥,男,1951年7月28日生,汉族,住潍坊市**区。

被执行人潍坊市振涛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区朱里街道富郭庄路口西侧。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潍坊伍洲塑料制品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8928401-1,住所地潍坊市**区朱里街道富郭庄路口西侧。

法定代表人孙理建,经理。

被执行人潍坊市瑞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区幸福路267号。

法定代表人崔新政,经理。

本院依据已生效的潍坊市**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寒商初字第103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按规定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孙荣祥、潍坊市振涛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潍坊伍洲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潍坊市瑞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同等价值的银行存款(详见通知书)。

二、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孙荣祥、潍坊市振涛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潍坊伍洲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潍坊市瑞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同等价值的相关财产(详见清单或通知书)。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吉延东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肖宝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