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703执337号
申请执行人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住所地**区益新街655号。
主要负责人王光春,行长。
被执行人***,女,1968年9月14日生,汉族,住潍坊市**区。
被执行人孙荣祥,男,1951年7月28日生,汉族,住潍坊市**区。
被执行人潍坊市振涛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区朱里街道富郭庄路口西侧。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潍坊伍洲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区朱里街道富郭庄路口西侧。
法定代表人孙理建,经理。
被执行人潍坊市瑞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区幸福路267号。
法定代表人崔新政,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与被执行人***、孙荣祥、潍坊市振涛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潍坊伍洲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潍坊市瑞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向本院提交撤销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鲁0703执33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当事人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两年内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
审判员 吉延东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肖宝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