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703执671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2年10月07日生,汉族,现住潍坊市滨海经济开发区。
被执行人:潍坊市瑞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寒亭区幸福路267号。
法定代表人:卢海苗,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潍坊市瑞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已生效的(2019)鲁0703民初69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扣押)被执行人潍坊市瑞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相应价值的财产(详见通知书或清单)。
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潍坊市瑞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相应价值的银行存款(详见通知书)。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吉延东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王馨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