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7民终65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高密市大地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高密市朝阳大街西首路北。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密国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1年10月16日生,汉族,住寿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锦天城(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男,1962年10月20日生,汉族,住潍坊市坊子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潍坊奎文梨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审第三人:***,男,1963年3月5日生,汉族,住潍坊市寒亭区。
原审第三人:***,男,1953年9月6日生,汉族,住文登市。
上诉人高密市大地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简称大地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潍坊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8)鲁0792民初1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经审理认为,案外人山东顺达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简称顺达公司)提交的***、***、***签订的分配证明及尾款分配协议等证据,能够证明顺达公司是按照上述约定向***、***、***支持工程欠款,一审依据***提交的三方分配协议认定欠款数额与顺达公司提交的双方结算依据不同。在被上诉人***明知涉案工程结算单位系顺达公司的情况下,***一审不予申请追加顺达公司参与诉讼,一审法院亦未依职权追加或调取相关结算凭证,导致涉案工程的工程欠款数额及利息认定不准确。一审法院应追加案外人顺达公司参与诉讼,对上诉人大地公司与被上诉人***的结算依据、工程欠款数额及利息损失等予以进一步查明和认定。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山东省潍坊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8)鲁0792民初15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山东省潍坊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高密市大地园林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1810元,予以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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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高 波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田 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