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昊东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天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临沂冠泉建材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392民初542号
原告:天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银雀山路63号。
法定代表人:王士坤,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延武,男,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道金,男,系公司员工。
被告:临沂冠泉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综合保税区临工路100号1209-10。
法定代表人:刘凤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泽宇,山东晨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临沂昊东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通达路与洓河北街交汇左岸2012小区2号楼6011号。
法定代表人:董保仟,总经理
原告天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临沂冠泉建材有限公司、第三人临沂昊东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4日立案。原告天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天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905元(已减半),保全费2020元,由天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靖斌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文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