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闽0206民初16492号
原告:厦门睿美斯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围里社567-101号。
法定代表人:薛刚,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带群,福建君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淑娇,福建君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厦门奇翼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湖里大道1号中航技4号厂房502-2。
法定代表人:吕守超,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厦门睿美斯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睿美斯公司)与被告厦门奇翼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奇翼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厦门睿美斯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薛刚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带群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奇翼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睿美斯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奇翼公司向睿美斯公司支付价款394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39400元为基数,自2020年3月1日起,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1.5倍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事实和理由:2019年8月中旬,奇翼公司因浙江省湖州市安吉县××街道××路××号××5D魔幻主题公园项目向睿美斯公司购买搭建户外银幕的相关材料(如睿美斯电机、电动轨道、遥控器、以及定制窗帘收纳盒等),并由睿美斯公司负责安装,总计价款为78400元,奇翼公司向睿美斯公司支付预付款40000元,尚有价款38400元未支付。2019年12月2日,睿美斯公司受奇翼公司委托为其展厅改造加装4个电动窗帘,价款为1000元。因此,奇翼公司共计尚欠睿美斯公司剩余价款39400元。
奇翼公司提交书面答辩状辩称,1.睿美斯公司提供的《出货明细》、《销售出货单》仅为其单方制作的材料,包括结算金额在内的所有内容均未经奇翼公司盖章确认,因此,应不予确认睿美斯公司主张的金额。2.睿美斯公司在提供服务过程中,存在多处质量及尺寸不合格的情形,睿美斯公司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睿美斯公司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睿美斯公司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出货明细》、《睿美斯销售出货单》、微信聊天记录。本院组织双方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经审查,上述证据有原件或电子证据载体供法庭核对,且根据奇翼公司提交的书面质证意见,奇翼公司未否认睿美斯公司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的真实性,故本院对睿美斯公司提交的前述证据予以采信。
根据本院审查认定的证据及当事人在庭审中的陈述,本院查明事实如下:
睿美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薛刚与奇翼公司陈潇闽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陈潇闽向睿美斯公司定制纱幕,安装地址为浙江省湖州市安吉县××街道××路××号××西门(老大门)。薛刚于2019年9月30日向陈潇闽发送微信说:“米总,纱幕都没问题吧,明天就开业了,调试应该都完成了吧,预祝我们的5D公园项目旗开得胜,生意兴隆。”陈潇闽回复:“谢谢。”2019年10月10日,薛刚向陈潇闽发送了《睿美斯公司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出货明细》的图片并说:“你好,米总,这是上次项目的尾款,帮忙安排一下,谢谢。”该出货明细载明奇翼公司应付款总计68400元,已付金额40000元,累计拖欠余款38400元。陈潇闽回复:“可能得晚一些,项目经营情况不好,目前还没跟他们结算,我这边账上也没钱了。”2019年11月8日,薛刚向陈潇闽发送微信说:“你好,米总,那个安吉的款项能安排一下了吗?詹总那边也在我这一起,不好拖太久。”陈潇闽回复:“实在不好意思,这段时间确实紧张,我争取月底把款给你结了。”2019年12月3日,薛刚向陈潇闽发送微信说:“你好,米总。你们展厅最近加装了4个电动窗帘,材料都是你们原来剩下的改装来用的,我这边有一些窗帘加工费和安装人工费用。”并发送了一张《睿美斯销售出货单》的图片,该出货单显示窗帘加工费和人工费合计1000元。陈潇闽回复:“好的。”2019年12月11日,薛刚向陈潇闽发送了一张其与吕总聊天记录的截图并说:“你好,米总,吕总他这个什么意思啊?我们当时都是按你们要求来的啊。这样让我很为难啊。”陈潇闽回复:“?我明天跟他说,不过最近确实是没钱,不是故意不付。”薛刚又说:“好的,吕总这样说,我无法接受,因为我们都是用心在做事的,也尽量配合你们,中间要怎么做,也都和你们沟通好了的,是吧。”陈潇闽回复:“薛总,您这边的配合程度我是知道的,也很用心,毕竟是第一次做,所以不能那么完美。吕总比较追求完美。您不要放在心上。”2020年1月15日,薛刚向陈潇闽发送微信说:“陈总,我这边的款年底能安排一下吗?”陈潇闽回复:“很抱歉,最近资金很紧张,很多款还没回来,工资都还没发出去呢。”薛刚又问:“那大概什么时候能安排呢?我能理解,做生意总有困难的时候,但应该要有个时间吧。”陈潇闽回复:“估计得年后了,我尽量3月份之前。”2020年6月1日,薛刚向陈潇闽发送微信说:“陈总,去年浙江的尾款还有你们展厅的电动窗帘的改造费用,一共还有39400元,你看时间也有这么久了,安排一下吧。”陈潇闽回复:“收到。”
本院认为,本案系承揽合同纠纷。睿美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薛刚向奇翼公司的陈潇闽发送的出货明细、出货单及微信内容载明奇翼公司拖欠睿美斯公司的款项合计39400元,陈潇闽未提出异议并一直承诺要付款,仅是以没钱为由推脱,故睿美斯公司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奇翼公司尚欠其款项39400元,睿美斯公司主张奇翼公司尚欠其款项39400元,本院予以采信。奇翼公司抗辩睿美斯公司在提供服务过程中,存在多处质量及尺寸不合格的情形,该事实与奇翼公司的陈潇闽在微信聊天记录中所说的不一致,奇翼公司亦未举证证明该事实,故本院对其抗辩不予采纳。奇翼公司以上述理由拒不支付睿美斯公司款项39400元,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因此,睿美斯公司主张奇翼公司支付款项39400元,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双方未约定付款时间,奇翼公司理应在睿美斯公司交付工作成果时支付款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四款规定,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19日之前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人民法院可以违约行为发生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计30—5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参照上述规定,睿美斯公司主张奇翼公司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支付尚欠款项39400元自2020年3月1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奇翼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厦门奇翼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厦门睿美斯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支付款项394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394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自2020年3月1日起计至实际付款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84元,减半收取计442元,由厦门奇翼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裁判文书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文书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违反本条款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
审 判 员 林丽玉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六日
代书记员 纪华吉
附页:
本案所适用的法律、司法解释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第一百七十四条法律对其他有偿合同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规定的,参照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
第二百五十一条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
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十八条买卖合同对付款期限作出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约定,但该违约金的起算点应当随之变更。
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买受人以出卖人接受价款时未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为由拒绝支付该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未涉及逾期付款责任,出卖人根据对账单、还款协议等主张欠款时请求买受人依约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明确载有本金及逾期付款利息数额或者已经变更买卖合同中关于本金、利息等约定内容的除外。
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19日之前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人民法院可以违约行为发生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计30—5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二百六十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本案执行申请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六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