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粤0304民初46558号
原告:深圳市通信学会,住所地深圳市滨河路9023号国通大厦26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144030061884116XT。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博瑞得科技有限公司(原深圳市博瑞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青枫北路18号凤凰A座7楼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45188538P。
法定代表人:***。
上列原告深圳市通信学会诉被告博瑞得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5日立案。2021年9月26日,原告深圳市通信学会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深圳市通信学会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通信学会撤诉。
案件受理费1041.34元、保全费933.07元(原告均已预交),由原告深圳市通信学会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