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州市三鸣石材工艺有限公司与潍坊市潍城区市政工程公司定作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6-22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09)潍城执恢字第670-1-2号
申请执行人:莱州市三鸣石材工艺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潍坊市潍城区市政工程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莱州市三鸣石材工艺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潍坊市潍城区市政工程公司定作石材纠纷一案中,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2009)潍城商初字第29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马骏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