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鲁0702执888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5年01月14日,汉族,住山东省安丘市。
被执行人:潍坊市潍城区市政工程公司,住所地潍坊市潍城区北园路15号。组织机构代码:49382096-2。
本院在执行***与被执行潍坊市潍城区市政工程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本院作出的(2018)鲁0702民初106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潍坊市潍城区市政工程公司银行存款450000元(划拨至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潍城支行营业部,账号:62×××64)。冻结期限为一年。
二、查封(扣押)被执行人潍坊市潍城区市政工程公司价值相当的财产。动产期限为二年,查封(扣押)不动产期限为三年。
需要续行冻结、查封、扣押的,应当在冻结、查封、扣押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查封、扣押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张 芃
二〇一八年八月三十日
代书记员 吕洁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