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鲁0702民初864号
原告***。
委托代理人王子强。
被告莱州市三鸣石材工艺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姜晓鹏。
委托代理人刘成进。
第三人潍坊市潍城区市政工程公司。
法定代表人裴金池。
委托代理人徐传鑫。
第三人潍坊滨海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白玉东。
委托代理人李群。
本院在审理原告***于被告莱州市三鸣石材工艺有限公司,第三人潍坊市潍城区市政工程公司、潍坊滨海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400元,减半收取4700元,财产保全费2320元,合计702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冯国庆
审 判 员 贾 乐
人民陪审员 于其和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六日
代书 记员 谭 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