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潍城区市政工程公司

某某与莱州市三鸣石材工艺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鲁0702民初864号

原告***。

委托代理人王子强。

被告莱州市三鸣石材工艺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姜晓鹏。

委托代理人刘成进。

第三人潍坊市潍城区市政工程公司。

法定代表人裴金池。

委托代理人徐传鑫。

第三人潍坊滨海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白玉东。

委托代理人李群。

本院在审理原告***于被告莱州市三鸣石材工艺有限公司,第三人潍坊市潍城区市政工程公司、潍坊滨海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400元,减半收取4700元,财产保全费2320元,合计702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冯国庆

审 判 员  贾 乐

人民陪审员  于其和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六日

代书 记员  谭 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