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潍城区市政工程公司

某某、潍坊市潍城区市政工程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鲁0702执恢489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5年01月14日,汉族,住山东省安丘市。
被执行人:潍坊市潍城区市政工程公司,住所地潍坊市潍城区北园路15号。组织机构代码:49382096-2。
本院在执行***与潍坊市潍城区市政工程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2018年3月23日以(2018)鲁0702财保42号民事裁定书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潍坊市潍城区市政工程公司在安丘市华安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工程款,2018年8月31日以(2018)鲁0702执888号执行裁定书依法查封了潍坊市潍城区市政工程公司在安丘市交通局工程款,现该案执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潍坊市潍城区市政工程公司在安丘市华安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工程款的冻结及解除对被执行人潍坊市潍城区市政工程公司在安丘市交通局工程款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张 芃
人民陪审员  张绪苓
人民陪审员  朱红霞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一日
代书 记员  吕洁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