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潍城区市政工程公司

***、潍坊市潍城区市政工程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鲁0702执287号
申请执行人:***,女,1958年03月02日生,汉族,住潍坊市潍城区。
被执行人:潍坊市潍城区市政工程公司,住址:潍坊市潍城区北园路**。法定代表人:裴金池。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潍坊市潍城区市政工程公司其他纠纷一案中,因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鲁0702执28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姜 涛
审 判 员 张 芃
人民陪审员 窦 伟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八日
代书 记员 黄薇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