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潍城区市政工程公司

某某与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鲁0702民初160号
原告***。
委托代理人陈世祥。
委托代理人王炳升。
被告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史跃峰。
委托代理人陈志鹏。
委托代理人张峰。
第三人潍坊市潍城区市政工程公司。
法定代表人裴金池。
委托代理人岳诏。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潍坊市潍城区市政工程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员 冯国庆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代书记员 谭 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