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0702财保42号
申请人:王召来,男,1965年1月14日生,汉族,住安丘市。
被申请人:潍坊市潍城区市政工程公司,住所地:潍坊市潍城区北园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2493820962U。
法定代表人:裴金池,总经理。
原告王召来诉被告潍坊市潍城区市政工程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王召来于2018年3月2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潍坊市潍城区市政工程公司银行存款45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王召来向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投保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险单号:6674630181820180000074),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为其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四款、第十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潍坊市潍城区市政工程公司银行存款45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2270元,由申请人王召来预交。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路晓莉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二日
代书记员 杨晓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