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鲁0283执恢225号
申请执行人青岛鼎信达法务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平度市白沙河街道办事处阳光大道369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男,1952年12月26日生,汉族,农民,住平度市。
被执行人***,男,1950年3月3日生,汉族,农民,住平度市。
被执行人潍坊市潍城区市政工程公司,住所地:潍坊市潍城区北园路15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青岛鼎信达法务咨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潍坊市潍城区市政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于2023年10月25日达成长期执行和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0)平商初字第2847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