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鑫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河南鑫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5民申48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河南鑫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贸易广场西区一栋二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男,汉族,1968年7月14日出生,住河南省信阳市羊山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申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男,汉族,40岁,住河南省信阳市固始县。 再审申请人河南鑫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2021)豫1502民初674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河南鑫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一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本院提审。 审判长  黄共田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李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