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5民申48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河南鑫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贸易广场西区一栋二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男,汉族,1968年7月14日出生,住河南省信阳市羊山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申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男,汉族,40岁,住河南省信阳市固始县。
再审申请人河南鑫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2021)豫1502民初674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河南鑫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一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本院提审。
审判长 黄共田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李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