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鑫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河南鑫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额尔古纳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内0784执161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4年12月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肇东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环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河南鑫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贸易广场西区一栋二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7年4月1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 被执行人:***,男,1972年3月2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河南鑫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额尔古纳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内0784民初456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本院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143014.5元。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撤销对被执行人的强制执行。经查,申请执行人的撤销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3)内0784民初45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