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额尔古纳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内0784执161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4年12月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肇东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环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河南鑫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贸易广场西区一栋二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7年4月1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
被执行人:***,男,1972年3月2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河南鑫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额尔古纳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内0784民初456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本院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143014.5元。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撤销对被执行人的强制执行。经查,申请执行人的撤销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3)内0784民初45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