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豫1481民初8227号
原告:王某某,男,1978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新城光明路西段开发区户口。
被告: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贸易广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代某某。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24日立案。原告王某某于2023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现原告王某某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诉。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七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