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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某乡某村民委员会等与河南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豫1502民初7318号 原告:信阳市浉河区游河乡西新集村民委员会,住所地信阳市浉河区游河乡西新集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411502ME2209407T。 负责人:***,系该村民委员会主任。 原告:信阳市浉河区游河乡姜堰村民委员会,住所地信阳市浉河区游河乡姜堰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411502088755343X。 负责人:***,系该村民委员会主任。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豫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河南鑫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信阳市羊山新区中乐百花大厦6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522745762958。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8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光山县马畈镇街道1号,身份证号码4130251968********,系该公司法务部部长,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第三人:浉河区游河乡出山店水库工程建设指挥部,住所地信阳市浉河区游河乡。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涵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信阳市浉河区游河乡西新集村民委员会、信阳市浉河区游河乡姜堰村民委员会诉被告河南鑫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浉河区游河乡出山店水库工程建设指挥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信阳市浉河区游河乡西新集村民委员会、信阳市浉河区游河乡姜堰村民委员会于2024年10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信阳市浉河区游河乡西新集村民委员会、信阳市浉河区游河乡姜堰村民委员会以双方已调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信阳市浉河区游河乡西新集村民委员会、信阳市浉河区游河乡姜堰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信阳市浉河区游河乡西新集村民委员会、信阳市浉河区游河乡姜堰村民委员会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