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宏利建设有限公司

北京城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四川宏利建设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川0113执931号
关于北京城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四川宏利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川民终104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4月9日作出(2021)川01执1918号执行裁定书指定本院执行,本院于2121年5月8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提交水厂工程的竣工图5套及相关竣工资料、安置房工程的竣工图5套及相关竣工资料、保健院工程的竣工图7套及相关竣工资料;工程款1737151.67元及利息。
本院认为,本案已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执行中查明,本案涉及的工程材料存放处不明,申请人无法提供存放地点,故不具备执行条件。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和传统调查等方式进行查询,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黄光伟 审判员  黄 剑 审判员  朱 明
书记员  王振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