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新0104执312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63年04月15日出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天山区。
被执行人:四川宏利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元市则天路北段1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3年01月27日出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四川宏利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新0104民初206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5月21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368,075.62元,已执行标的为16,813.92元,未执行标的为351,261.7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21年5月21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
2.本院分别于2021年5月21日、2021年5月22日、2021年8月3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有价证券财产线索发起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部分存款,无投资、证券登记等信息。本院于2021年5月22日向中国人民银行查询被执行人开户信息。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内仅有少量的存款,已轮候冻结;本院于2021年8月9日扣划被执行人***名下网络银行账户存款16,813.92元,已向申请人发还该案案款。
3.关于不动产:本院于2021年5月31日向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在乌鲁木齐市的不动产登记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四川宏利建设有限公司名下在乌鲁木齐市有不动产登记信息,本院于2021年6月11日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位于沙依巴克区扬子江路10号天安名门X栋X层X单元X号房产手续,该房产存在抵押权且被多次查封,本案为轮候查封,暂无法处置;本院于2021年5月31日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二师的不动产登记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在十二师有不动产登记信息。
4.关于车辆:本院通过网络查询平台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机动车登记信息,于2021年5月27日查封被执行人***名下×××号宝马牌车辆手续,本案为轮候查封,暂无法处置;于2021年5月25日委托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查封被执行人四川宏利建设有限公司名下车辆手续,广元市车管所反馈被执行人四川宏利建设有限公司名下仅有×××号车辆,本案予以查封,因未实际扣押,暂无法处置。
5.本院于2021年8月12日将被执行人四川宏利建设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发布。
6.本院于2021年8月12日限制被执行人四川宏利建设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并发布。
对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于2021年8月11日向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未提出异议且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穷尽了执行措施,被执行人四川宏利建设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