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新0121民初49号
原告:***,女,1982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新轩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新轩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3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
被告:***,男,1979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
被告:四川宏利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元上西开发区则天路北段1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于2021年1月5日受理了原告***与被告***、***、四川宏利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在适用简易程序过程中,发现案情较为复杂,应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为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