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天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绵阳市晨龙混凝土有限公司、四川天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绵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793民初1993号
原告:绵阳市晨龙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绵阳市经开区文武村四社。
法定代表人:叶加林,系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敏,四川科星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蓉,四川科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天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蓬溪县赤城镇西街建工大楼。
法定代表人:杨全华。
原告绵阳市晨龙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天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绵阳市晨龙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绵阳市晨龙混凝土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绵阳市晨龙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854元,减半收取计1427元,由原告绵阳市晨龙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涂欣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  黄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