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蓬溪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川0921执1104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5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大英县。
被执行人:四川天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蓬溪县赤城镇西街建工大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92120630056X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男,1968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
本院在执行***与四川天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2)川09民终598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支付申请人工程款132,737元及利息等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执行中,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传统查控、现场调查等方式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工商登记、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现申请人同意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一)**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川0921执110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杨 勇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