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724民初2217号
原告:***,男,1971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公民身份号码:51072319********。
被告:***,男。1963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公民身份号码:51070219********。
被告:四川天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蓬溪县**镇西街建工大楼,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51092120630056X5。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四川天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8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73元,由原告***负担。
(本页无内容)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向 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