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天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长春阔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天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审查类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蓬溪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川0921执异2号
案外人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10110717-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四川法从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长春阔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5617791-4。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瞿敏,****律师事务所律师。**,公民身份证号码:。
被执行人四川天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20630056-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四川容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0921执字第115号执行一案中,案外人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15日提出书面异议。本院于2017年2月3日立案受理。
本院在审理此案纠纷中,案外人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撤回执行行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唐晓鸣
审判员杨勇
人民陪审员孔彦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