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黔0102执6540号
申请执行人广东丰能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地址在广东省茂名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七迳镇乙烯厂东南面旧变电站。
法定代表人**强,董事长。
被执行人贵阳市虹桥建筑工程处,地址在贵阳市南明区月亮岩22号附9号。
法定代表人华月英、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黔0102民初11134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贵阳市虹桥建筑工程处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期限内偿还申请执行人刘永松借款2000000元并支付利息(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自2015年7月2日起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其中被执行人贵州鑫益能陶粒支撑剂有限公司已还120000元从中予以扣减),并承担案件受理费3000元、执行费4240元,同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贵阳市虹桥建筑工程处至今未履行。
本案执行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被执行人贵阳市虹桥建筑工程处到庭未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工商部门、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不动产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贵阳市虹桥建筑工程处名下的财产,查询到被执行人贵阳市虹桥建筑工程处名下无车辆、无房屋、少量银行存款,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立即执行的财产;
三、已向被执行人贵阳市虹桥建筑工程处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贵阳市虹桥建筑工程处纳入限高系统限制高消费。
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同时,申请执行人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债权未能实现。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贵阳市虹桥建筑工程处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贵阳市虹桥建筑工程处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黔0102民初1113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贵阳市虹桥建筑工程处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继续履行的义务,被执行人贵阳市虹桥建筑工程处自动履行完毕,当事人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贵阳市虹桥建筑工程处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尚 文
审判员 黄子飞
审判员 沈 帅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唐云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