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1民辖终3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云南九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春城路60号新摩尔商务中心B幢1802号。
法定代表人黄少良。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贵州正江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高新区金阳科技产业园创业大厦686室。
法定代表人邓正康,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舒乐山,贵州乐淑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贵阳市虹桥建筑工程处,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月亮岩路22号附9号。
法定代表人华月英。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田荣安。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
上诉人云南九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州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贵州正江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江公司)、贵阳市虹桥建筑工程处(以下简称虹桥工程处)、田荣安、***买卖合同纠纷管辖异议一案,不服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2020)黔0102民初161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九州公司上诉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上诉人住所地为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本案依法应由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案涉《钢材购销合同》并未对争议解决方式作出约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之规定,虹桥工程处作为本案被告之一,其住所地为贵阳市南明区月亮岩路,故被上诉人正江公司向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虽上诉人住所地人民法院对本案亦有管辖权,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十六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先立案的人民法院不得将案件移送给另一个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之规定,作为先立案的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也应依法审理本案。综上,上诉人的上诉主张于法无据,其上诉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一审裁定正确,本院依法予以维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以及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石 勇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罗娇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