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黔0102执5581号
申请执行人贵州铭财混凝土有限公司,地址在贵州省清镇市青龙街道办事处偏坡村。
法定代表人:宋勇涛。
被执行人贵阳市虹桥建筑工程处,地址在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月亮岩路**附**。
法定代表人:华月英。
被执行人田荣安,男,1965年2月27日生,汉族,住云南省昭通市大关县。
被执行人***,男,1969年1月18日生,汉族,住云南省安宁市。
本院在执行贵州铭财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贵阳市虹桥建筑工程处、田荣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反馈均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黔0102民初720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 智 德
审判员 黄 小 春
审判员 赵俊峰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陈 德 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