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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应用技术职业学院测试研究所与赣州市福达电缆电线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赣0791民初650号

原告:江西应用技术职业学院测试研究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07419875434,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红旗大道27号。

法定代表人:程鹏,系该所副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华敏,江西明理(赣县)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秋玲,江西明理(赣县)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赣州市福达电缆电线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35787885517,住所地: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香港工业园北区宝福路北以东、纬一路北侧。

法定代表人:王兴平,系该公司负责人。

原告江西应用技术职业学院测试研究所诉被告赣州市福达电缆电线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江西应用技术职业学院测试研究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廖秋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赣州市福达电缆电线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江西应用技术职业学院测试研究所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立即支付检测工程款117033元以及违约金29559.45元(违约金按照以117033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15%自2014年1月1日起计算至2020年2月1日止)以上共计146592.45元;2、判令被告从2020年2月2日起违约金以未付检测工程款117033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该款还清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3年2月26日,被告将赣州市福达电缆电线有限公司1#、2#楼厂房工程项目检测委托原告进行检测,并签订《检测技术服务合同》,合同对检测项目的单价、支付方式、违约责任、双方权利义务等进行了详细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对项目进行了检测,完成检测工作后15天内向被告送达了检测报告,2013年底,被告陆续支付了检测费110934元,剩余117033元未支付。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以各种理由推脱,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原告诉至法院,并提出上述诉讼请求。

被告赣州市福达电缆电线有限公司未提出答辩,也未提交任何证据。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如下证据:1、原告营业执照:证明原告的主体资格。2、被告营业执照:证明被告的主体资格。3、检测技术服务合同书:证明原、被告于2013年签订《检测技术服务合同书》,被告将自己公司1#、2#楼及厂房工程项目检测委托原告进行检测并对检测的工程量、单价、权利义务等进行详细约定的事实。4、基桩质量检测报告:证明原告已按照合同的约定完成检测工作并向被告出具了检测报告的事实。5、钻芯、静载工作量证明表:证明原告的工作量被告当时的项目负责人已签字确认的事实。6、被告厂房桩基检测清单:证明检测合同的总价是227969元,被告已支付的110934元,剩余117033元未支付的事实。7、延期付款申请书:证明被告2018年9月5日原告出具了一份申请函,因被告公司内部原因申请延期付款的事实。

上述证据经法庭审查,对证据的三性均予以认定。

本院结合当事人的陈述内容及审查认定的证据对本案事实认定如下:2013年2月26日,被告赣州市福达电缆电线有限公司1#2#楼厂房工程项目委托原告江西应用技术职业学院测试研究所进行检测,双方并签订了一份《检测技术服务合同》,合同对检测项目的单价、支付方式、违约责任、双方权利义务等进行了详细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对项目进行了检测,完成检测工作后15天内向被告送达了检测报告。被告工作人员宋沅斌在原告检测单上签名确定检测工作量,原告依据确定的工作量及合同约定的单价制出一份桩基检测清单,计算出检测服务费用共计人民币227976元,原告并将清单告之被告,被告未提出异议。至2013年底,被告陆续支付了检测服务费110934元,剩余117033元未支付。2018年9月5日被告向原告提交一份延期付款申请函。剩余未支付检测服务费117033元经原告多次催收未果,因而成诉。

本院认为,原告江西应用技术职业学院测试研究所与被告赣州市福达电缆电线有限公司之间签订的《检测技术服务合同》合法有效。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可知,原告已按合同约定履行了相应义务,而被告未支付相应的服务费,构成违约,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剩余服务费。现原告要求被告付清检测服务费人民币117033元并承担违约责任的请求,符合事实与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赣州市福达电缆电线有限公司应当向原告江西应用技术职业学院测试研究所支付服务检测费人民币117033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117033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15%计算,自2014年1月1日起计算还清款项之日止)。

二、上述应付款项,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616元,由被告赣州市福达电缆电线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杨柳青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九日

代理书记员  曾 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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