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1012民初2459号
原告:***,男,1952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江都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3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江都区。
被告:***,男,50岁,汉族,住扬州市江都区。
被告:泰州鑫跃供热有限公司,住所在泰州市姜堰区梁徐镇桃园新寓5号楼101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大唐泰州热电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在泰州市姜堰区梁徐镇黄村村。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泰州鑫跃供热有限公司、大唐泰州热电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4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700元,减半收取计3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