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1204民初5785号
原告:镇江华尚电气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82MA1NUWN31T,住所地镇江市扬中市新坝镇立新村**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泓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泓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唐泰州热电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4063278931X,,住所地泰州市姜堰区梁徐镇黄村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碧泓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镇江华尚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大唐泰州热电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镇江华尚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908元,依法减半收取245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