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唐泰州热电有限责任公司

7444某某与某某、大唐泰州热电有限责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1204民初7444号 原告:***,女,1964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泰州市姜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泰州市姜堰区梁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75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邳州市。 被告:大唐泰州热电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泰州市姜堰区梁徐镇黄村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碧泓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大唐泰州热电有限责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8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依法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周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