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建五局(赣州)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长沙市建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704民初1376号 原告:***,男,汉族,1973年11月5日生,住四川省万源市,联系。 被告:长沙市建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岳麓区洋湖街道兴联路**景园中彩建工酒店1623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4MA4L1YR6274,联系电话0731-8445****。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中建五局(赣州)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兴国路65号赣州总部经济区西座2001、2003、2005、200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0MA35KMQK5D,联系电话0797-838****。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长沙市建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中建五局(赣州)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4月1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因该案核实事发工地的实际单位为“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原告于2021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另案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对被告长沙市建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中建五局(赣州)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650元,退回原告***。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五月八日 代理书记员  谢 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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