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704民初1376号
原告:***,男,汉族,1973年11月5日生,住四川省万源市,联系。
被告:长沙市建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岳麓区洋湖街道兴联路**景园中彩建工酒店1623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4MA4L1YR6274,联系电话0731-8445****。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中建五局(赣州)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兴国路65号赣州总部经济区西座2001、2003、2005、200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0MA35KMQK5D,联系电话0797-838****。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长沙市建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中建五局(赣州)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4月1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因该案核实事发工地的实际单位为“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原告于2021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另案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对被告长沙市建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中建五局(赣州)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650元,退回原告***。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五月八日
代理书记员 谢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