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民初1451号之一
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经济技术开发支行,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
法定代表人:张蓉健,行长。
被申请人:康定县巴河水电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康定县。
法定代表人:杨斌,总经理。
被申请人:四川华水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
法定代表人:杨斌,总经理。
被申请人:四川汇腾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
法定代表人:杨斌,总经理。
被申请人:四川锦能能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
法定代表人:杨斌,总经理。
被申请人:杨斌,男,1969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
被申请人:金川县独松沟水电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金川县。
法定代表人:赵升斌,总经理。
被申请人:康定金汤河水电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康定县。
法定代表人:杨斌,总经理。
被申请人:康定县大渡河电力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康定县。
法定代表人:黄建国,总经理。
被申请人:康定华源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康定县
法定代表人:杨斌,总经理。
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经济技术开发支行与被申请人康定县巴河水电开发有限公司、四川华水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四川汇腾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四川锦能能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杨斌、金川县独松沟水电开发有限公司、康定金汤河水电开发有限公司、康定县大渡河电力网有限责任公司、康定华源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经济技术开发支行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康定县巴河水电开发有限公司、四川华水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四川汇腾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四川锦能能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杨斌、金川县独松沟水电开发有限公司、康定金汤河水电开发有限公司、康定县大渡河电力网有限责任公司、康定华源能源开发有限公司的财产在人民币3.6亿元的范围内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经济技术开发支行提交《担保函》,为该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经济技术开发支行申请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为避免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康定县巴河水电开发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成都市厂北路支行(22834501040009176)账户内存款,限额1000万元。冻结期限一年。
二、冻结被申请人康定县巴河水电开发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甘孜州分行营业部(22571001040004449)账户内存款,限额1000万元。冻结期限一年。
三、冻结被申请人康定大渡河电力网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甘孜州分行营业部(22571001040004704)账户内存款,限额10O0万元。冻结期限一年。
四、冻结被申请人康定金汤河水电开发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甘孜州分行营业部(22571001040007673)账户内存款,限额1000万元。冻结期限一年。
五、冻结被申请人四川汇腾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高新碧云天分理处(22808101040004012)账户内存款,限额1000万元。冻结期限一年。
六、冻结被申请人四川汇腾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成都科技园支行(22804801040012170)账户内存款,限额1000万元。冻结期限一年。
七、冻结被申请人四川汇腾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成都万年场支行(22834601040023886)账户内存款,限额1000万元。冻结期限一年。
八、冻结被申请人康定华源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成都万年场支行(22834601040023076)账户内存款,限额1000万元。冻结期限一年。
九、冻结被申请人康定华源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成都科技园支行(22804801040012436)账户内存款,限额10OO万元。冻结期限一年。
十、冻结被申请人康定华源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甘孜州分行营业部(22571001040009091)账户内存款,限额1000万元。冻结期限一年。
十一、冻结被申请人四川华水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成都川大花园支行(22836101040007144)账户内存款,限额1000万元。冻结期限一年。
十二、冻结被申请人四川华水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成都双楠支行(22822301040000794)账户内存款,限额1000万元。冻结期限一年。
十三、冻结被申请人四川华水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遂宁市分行营业部(22320001040021066)账户内存款,限额1000万元。冻结期限一年。
十四、冻结被申请人杨斌在中国农业银行成都科技园支行(6228450460032717615)账户内存款,限额200万元。冻结期限一年。
十五、冻结被申请人杨斌在中国农业银行成都一品天下支行(6228460460008319519)账户内存款,限额200万元。冻结期限一年。
十六、冻结被申请人杨斌在中国农业银行成都金地花园支行(6228480462211126414)账户内存款,限额200万元。冻结期限一年。
十七、冻结被申请人杨斌在中国农业银行康定大渡河支行(6228484122215646413)账户内存款,限额200万元。冻结期限一年。
十八、冻结被申请人杨斌在中国农业银行成都川大花园支行(6228490468000761376)账户内存款,限额200万元。冻结期限一年。
十九、查封被申请人四川华水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成都市武侯区房屋(业务件号:权2421206)。查封期限三年。
对以上财产的保全,以冻结的银行存款和被保全财产变现合计金额3.6亿元为限。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经济技术开发支行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邓云茂
审判员 蒲红兵
审判员 姚力引
二〇二〇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 陈 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