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甘洛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3435执恢32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华水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高升桥**四季花城2-2-17B。
法定代表人:杨斌,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甘洛县嘎日万兴电力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甘洛县老房管所五楼
法定代表人:唐勇,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四川华水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甘洛县嘎日万兴电力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次恢复执行标的为62800.00元。经本院立案执行现已执行到位62800.00元,本院已于2020年11月4日将该款转付给申请执行人四川华水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至此,申请执行人四川华水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的(2017)川3435民初18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恢复执行部分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川3435民初1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恢复执行部分。
本裁定立即生效。
审判员 孙志明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 杨木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