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民终162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康定县巴河水电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康定县光明路**,
法定代表人:杨斌。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营业场所: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龙泉镇新驿南街35号。
负责人:张蓉健,行长。
原审被告:四川华水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武科东四路********
法定代表人:杨斌。
原审被告:四川汇腾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武科东四路********div>
法定代表人:杨斌。
原审被告:四川锦能能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武科东四路********v>
法定代表人:杨斌。
原审被告:杨斌,男,1969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
原审被告:康定华源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住所地:四川省康定县东大街******
法定代表人:杨斌。
原审被告:康定金汤河水电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康定县光。住所地:四川省康定县光明路**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 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
法定代表人:杨斌。
原审被告:康定大渡河电力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四川省康定县光明:住所地:四川省康定县光明路**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 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
法定代表人:杨斌。
原审被告:金川独松沟水电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金川县独松乡。住所地:四川省金川县独松乡正理塘村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 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
法定代表人:赵升斌。
上诉人康定县巴河水电开发有限公司与因与被上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原审被告四川省华水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四川汇腾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四川锦能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杨斌、康定华源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康定金汤河水电开发有限公司、康定大渡河电力网有限责任公司、金川县独松沟水电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川01民初14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于2020年10月21日向上诉人康定县巴河水电开发有限公司邮寄送达了《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告知上诉人康定县巴河水电开发有限公司应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七日内依法向本院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1838213元,期满未预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诉人康定县巴河水电开发有限公司未在指定的期限内向本院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康定县巴河水电开发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卢 忠
审判员 于 瑶
审判员 胡东蓉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卫 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