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饶市城投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瓯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饶市第二建筑工程总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赣1102执恢24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苏瓯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东海县东海开发区晶都东路**,组织机构代码证5054738-X。
法定代表人:滕赪波。
被执行人:上饶市第二建筑工程总公司,住,住所地上饶市五三大道香榭丽舍******织机构代码证6521483-2。
法定代表人:周宏谦。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苏瓯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上饶市第二建筑工程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上饶市第二建筑工程总公司的银行存款712460元或提取同等金额的收入。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胡冰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周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