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饶市城投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瓯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饶市第二建筑工程总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赣1102执恢242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瓯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东海县东海开发区晶都东路**,组织机构代码证5054738-X。
法定代表人:滕赪波。
被执行人:上饶市第二建筑工程总公司,住,住所地上饶市五三大道香榭丽舍******织机构代码证6521483-2。
法定代表人:周宏谦。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苏瓯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上饶市第二建筑工程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有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上饶市第二建筑工程总公司所有的价值人民币712460元的财产。
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壹年,查封动产期限为贰年,查封不动产期限为叁年。
申请执行人申请续行财产冻结或查封,应当在冻结或查封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书面提出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冻结或查封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胡冰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周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