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饶市城投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与上饶市第二建筑工程总公司、江苏瓯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7民申9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59年3月7日生,汉族,住浙江省嵊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红军,江苏轩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梦梦,江苏轩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上饶市第二建筑工程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乐平市乐平镇万寿宫20号。
法定代表人:蔡衍寿,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江苏瓯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东海县东海开发区晶都东路999号。
法定代表人:杨春林,该公司经理。
原审原告:***,男,1971年10月28日生,汉族,住浙江省嵊州市。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上饶市第二建筑工程总公司、江苏瓯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审原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7)苏07民终3478号民事裁定,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将申请再审相关材料转交我院处理。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二审法院未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合理合法处理本案。事实与理由:1、再审申请人已按二审法院的要求提交申请免交案件受理费的相关手续,二审开庭后向申请人出具了催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2、催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于2017年11月20日晚7点由代理人律师事务所所在大楼的值班室人员代为签收,委托诉讼代理人实际收到通知时间为11月21日,交费期限应自11月22日开始计算。二审法院按代收人代签时间计算不符合有关规定;3、再审申请人已在截止日期11月28日前交纳了诉讼费用,二审法院应进行审理,而不是裁定按撤回上诉处理。请求撤销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苏07民终3478号民事裁定,依法启动再审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本案中,生效裁定是本院作出的,被申请人为法人单位,本院无管辖权,依法应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审查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长 徐同凯
审 判 员 苏 宇
审 判 员 罗来成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刘玉琪
书 记 员 李宇轩
法律条文附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九十九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