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苏0722执4106号
申请执行人:上饶市第二建筑工程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
法定代表人:蔡衍寿。
被执行人:**,男,1958年2月2日生,汉族,住原住浙江省宁波市象山县。
上饶市第二建筑工程总公司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东海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苏0722民初271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9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执行标的金额1017694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已经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19年9月23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等法律文书。
2、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仅有少量的银行存款。无不动产、工商、车辆等登记信息。
3、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人员名单,并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决定书。
4、本院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并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
5、2019年12月18日,本院和申请人谈话,申请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且认可本院对被执行人财产的调查结论。
6、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经告知申请人。
综上所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同意我院对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时间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卢长庆
审判员 刘兆柱
审判员 侍海洲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严星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