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饶市城投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上饶市第二建筑工程总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赣11执恢61号
申请执行人***,男,1947年10月生,汉族,住上饶市信州区。
被执行人上饶市第二建筑工程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五三中大道香榭里舍21栋,统一社会机构代码91360281159022770F。
法定代表人蔡衍寿,该公司总经理。
***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饶中民一初字第19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1年8月25日立案执行,其后,于2013年12月16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1月2日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19年11月8日立案恢复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以及传统方式对被执行人上饶市第二建筑工程总公司银行、房产、土地、车辆、工商、公积金、金融理财产品、股息红利等财产信息进行了查询。本院对被执行人依法进行了传唤、调查。2019年12月2日,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截止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六日,(2011)饶中民一初字第19号已执行0元。经财产调查措施,因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亦不能提供明确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饶中民一初字第19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执行不受申请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程 杰
审判员 周富华
审判员 涂巍林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 吴华俐